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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的须知有哪些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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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的须知有哪些?

* 来源 : * 作者 : admin * 发表时间 : 2012-04-12 * 浏览 : 0
 1、 1998年6月1日-2003年5月31日期间购买商品房(包括二手房、拍卖房)住宅的购房者,其产权证列举的产权人及共有人可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,税基抵扣采取”当年登记,次年退税“的办法。
2、购房者必须在产权证发证日期后的六个月内办理登记,登记需带齐以下资料:
(1) 购房合同(购房者签订过的所有合同,如:预售合同、出售合同);
(2) 购房发票;
(3) 产权证(产权证抵押在银行的购房者,应提供本年度开具的贷款银行证明,以及加盖银行红公章的产权证复印件);
(4) 抵押合同、借款合同(由贷款者提供);
(5) 身份证、护照(产权证为多人时应同时提供);
(6) 以上资料一套正本(原件),一套复印件(身份证复印件二张)。
3、 为方便购房者办理退税,2002年抵扣退税设置20个受理点。已办理登记的购房者,在收到退税预约通知单后,按指定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办理退税手续。并带齐以下资料:
(1) 预约通知单;
(2) 登记卡;
(3) 身份证(护照)原件;
(4) 退税专用存折;
(5) 纳税凭证原件;
(6) 产权证原件(产权证抵押在银行的购房者,应提供本年度开具的贷款银行证明,以及加盖银行红公章的产权证复印件)。